大成重庆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重庆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15

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重庆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颜源、程晓玉律师代理的朱某某、张某某诉王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成功入选。本案系人民法院切实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障数字消费、健康消费稳步发展的良好环境,助力重庆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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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售带病的活体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张某某诉王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某的妻子花费1600元在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2只“高纯蓝闪(伊莎基)”鹦鹉,由与张某某夫妻同住的张某某的母亲朱某某负责照看和喂养。2021年12月,朱某某、张某某先后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两人的医院诊断结果均为“鹦鹉热衣原体肺炎”。朱某某因治疗和康复共计住院111天,产生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张某某共计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5千余元。期间,张某某的妻子将案涉鹦鹉的采样标本送往德国纳博科临动物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鹦鹉热衣原体-PCR阳性”。朱某某、张某某认为两人感染鹦鹉热衣原体系购买王某出售的携带鹦鹉热衣原体的鹦鹉所致,要求王某赔偿两人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检测费等共计15万余元。王某则认为朱某某、张某某系通过其它渠道感染鹦鹉热衣原体,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朱某某、张某某遂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国纳博科临动物临床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案涉鹦鹉携带鹦鹉热衣原体,相关就医诊断报告证实朱某某、张某某均感染鹦鹉热衣原体,朱某某、张某某感染鹦鹉热衣原体的时间均在接触案涉鹦鹉后,且两人的发病时间均符合人体感染鹦鹉热衣原体后的发病周期,而王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鹦鹉出售前经检疫合格,也不能证明朱某某、张某某系通过接触其它传染源感染鹦鹉热衣原体,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某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朱某某、张某某感染鹦鹉热衣原体系张某某之妻购买王某所售带病鹦鹉所致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王某向张某某之妻出售携带鹦鹉热衣原体鹦鹉的行为与朱某某、张某某感染鹦鹉热衣原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王某赔偿朱某某、张某某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5589.6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宠物市场的持续繁荣和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网购成为了不少消费者选购宠物的方式。但网购宠物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也存在着动物疫病传播、消费者健康权受损等方面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动物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本案中,案涉鹦鹉的经营者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且举示的检疫标志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经营者出售带病鹦鹉的行为与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不仅督促提醒宠物经营者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也警醒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要充分了解所购宠物的潜在风险,主动要求商家提供所购宠物的检疫证明,拒绝购买健康状况不明的宠物。该案先后被《人民法院报》和《重庆日报》报道,对于促进网购宠物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引领示范意义。

 

类案思考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团队也就下列问题经过了多次讨论和研究,希望分享给有类似的网购类侵权案件经历的读者: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案由、原被告、诉求选择的问题

 

1. 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网购买方是被侵权人张某的妻子,即通过淘宝平台,她作为买方和网购卖方(即本案被告王某)构成了关于宠物鹦鹉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此种法律关系,原告方应该是购买方即张某的妻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一十七条针对标的物质量的规定,虽然张某的妻子在王某的网店购买案涉鹦鹉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但按照交易习惯,卖方应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鹦鹉,不具有传染病是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为涉案鹦鹉的卖方,王某应当保证出售的鹦鹉的健康安全,并附上出售鹦鹉的检疫证明。

 

因此,基于本法律关系下的诉求: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商品费用;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除可以要求卖方王某赔偿由此给朱某和张某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其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

 

在此种法律关系中,侵权方为卖方王某,被侵权方为因同一侵权事实造成损害的朱某和张某,双方应为共同原告。出于减少原告方参与人数及举证的综合考虑,委托人最终选择了这一案由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九百九十六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代理律师不仅帮委托人主张了其支出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还帮原告朱某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是否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让网购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优势是平台的偿付能力肯定比卖方个体强,但考虑到后续举证及管辖的问题,会比起诉卖方个人更加耗费委托人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在本案中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代理律师建议不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委托人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建议。不过在遇到其他类似案件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条件将平台纳入被告范围,也可以将平台一起加入成为被告方要求承担责任。

 

(二)双方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

 

1.被告发出的鹦鹉是否健康

 

(1)交易习惯及被告举证义务

 

根据通常交易习惯,卖家应当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因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受到损害。

 

通常买家拿到标的额较小的宠物后,只要外观无误无损,并不会专门去做检测;再者,鹦鹉不同于宠物猫狗,现中国市场上很少有专业机构对鹦鹉进行体检,且鹦鹉的健康证明应由作为卖家的被告负责举证和提供。

 

(2)被告的过错责任

 

原告张某的妻子是2021年11月13日收到的鹦鹉,次日(11月14日)即通过微信告知被告鹦鹉看起来状态不佳,被告微信回复说这是正常的,不必担心。

 

经代理人查询相关专业文献,鹦鹉热衣原体感染是非常小概率的疾病,原告作为普通人并不知晓该种病毒,是可以理解的。但被告作为育有专门的鹦鹉场坊的专业卖家,既未就该种疾病对原告尽到提示义务,也未在原告妻子提出问题的时候及时排除风险,本身即存在较大过错。

 

2.二原告的鹦鹉热衣原体感染是由被告出售的鹦鹉引起(因果关系)

 

(1)原告张某平日负责鹦鹉的粪便处理,其母亲原告朱某不爱出门,常年在家跟鹦鹉接触时间较多,所以二原告受到了感染。

 

(2)被告辩称原告方的染病由其自行接触家禽引起,一是需要证明二原告接触了病禽,因为二原告平日并无机会接触其他飞鸟活禽;二是需要证明普通家禽传染给人鹦鹉热衣原体感染的概率性。

 

3.做检测及消杀的鹦鹉即是被告卖出的鹦鹉

 

(1)被告发出鹦鹉时录制过两只鹦鹉的脚环视频并通过微信发给了原告妻子。

 

(2)2021年12月12日下午三时许,原告张某妻子联系机构上门取样时录制了视频,证明取样鹦鹉是佩戴有同样脚环号的鹦鹉,该样本被送往德国专门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得出鹦鹉热病毒的阳性检测结果。

 

(3)在检测取样后不到一小时即2021年12月12日下午四时许,林业局及相关部门即上门将放置在同一位置、同一鸟笼中的两只鹦鹉连笼取走。视频中工作人员说后期会在情况说明中写明鹦鹉脚环号,后因害怕被感染工作人员连笼带鸟一起处理,故情况说明中未能说明鹦鹉脚环号。但从时间间隔、鸟笼及视频中鸟的外观即可看出是取样时同样的两只鹦鹉。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消费者的养宠需求已经不再局限于普通猫狗等常见的宠物类别。本案案涉标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案涉的鹦鹉热衣原体感染病毒较为少见,容易被爱鸟人士忽略,希望能警醒消费者拒绝购买健康状况不明的宠物,也提醒卖方保证所出售宠物的健康,并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售宠手续。同时,这也是大成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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